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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