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上一篇
国家网信办: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下一篇
增至29家!北京发布121种罕见病诊疗医疗机构信息